法律规定能否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在公司总部上班,签订的却是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吗?
在公司总部上班,签订的却是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果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子公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公司总部上班,那么劳动合同和子公司签订是没有问题的,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可以代表公司吗?可以用来做账吗?
不一定
一,老板,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签订的合同
二,如果合同明确是法定代表人自己与对方的权利义务,与公司没有关系。
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需要看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合同内容是和公司密切关联的,甚至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函件,公司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与公司肯定有关系。
一般来说老板个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代表公司的。如果老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是公司事项的负责人,那么他对公司事项的签字就是代表这个公司。如果他个人签订的非公司事物,那么是不能代表公司行为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老板签的离婚协议肯定就不是代表公司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老板对公司事物签的字或者订立的合同,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就算没有盖公司公章也是有效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如果合同中条款明确写明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除外。
既然是有效的,有法律效力的,当然可以用来做账。
用总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工程款打到分公司行吗?
首先要看合同约定情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对象,那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其次要看分公司是否具有收取工程款的权限,即使以表见代理认定分公司能够收取工程款,那么也要有足以使合同相对方相信分公司具有相应授权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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