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哪些
女方网恋出轨无悔改,致使婚姻破裂,需要必备哪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所以这里要求的是与他人同居,要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一般的出轨或一夜情等突然性或暂时性的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一般来说,证明配偶一方出轨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对方因为婚外情而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 “道歉书” “承诺书”等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书面证据材料。
2.涉及非法同居的报警材料或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
3.公职单位因生活作风对其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 聊天记录等,此类电子数据因为真实性等问题,所以建议进行公证。
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同时拍照和录像的原始文档不能删除。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业管理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注意证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离婚起诉,手机录音和信息可否作为感情破裂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2、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3、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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