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法律动态 2025-09-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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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签逮捕了还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2. 已经批捕了还有可能取保候审吗?
  3. 涉嫌故意伤人罪,被逮捕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4. 下了逮捕通知书,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5. 如果被批捕了,还能取保候审吗?

签逮捕了还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逮捕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取保候审是指在案件侦查阶段,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保释,待审查起诉后,由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确保不会逃跑、不会继续犯罪、不会妨碍案件侦查等。因此,被逮捕后仍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已经批捕了还有可能取保候审吗?

已经批捕了,如果符合条件的,还有可能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涉嫌故意伤人罪,被逮捕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首先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故意伤人罪“这一罪名,与之相近的是故意伤害罪。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决定逮捕,那么说明你所犯的罪行比较严重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需要对你采取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出符合特定条件的保证人,确保随叫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因故意伤害罪被决定逮捕,很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之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实践中,被决定逮捕以后再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想减轻处罚,你还是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对方出具谅解书吧。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有问题也可以私信我,我会尽量解答。

下了逮捕通知书,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逮捕令下来还能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是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根据一般的法律程序,下了逮捕通知书后,被逮捕的人通常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释措施,要求被告人在特定期限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逃避审判。然而,是否能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如犯罪性质、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保证金数额等都可能影响取保候审的决策。

法院会根据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据此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下了逮捕通知书后,仍然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以保证其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法律制裁,并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具体是否能够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以及法律规定来决定。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如果被批捕了,还能取保候审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强制措施规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规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符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我曾代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上午9时被检察机关传讯,下午3时被批准逮捕,下午5时被批准取保候审,委托人自被逮捕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至一直被取保候审,有罪判决书生效后继续担任公务员,他从没有送进看守所,主要是检察院和法院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被逮捕并羁押的本地犯罪嫌疑人比外地犯罪嫌疑人容易批准取保候审,外地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管困难。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入监服刑的,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容易在社会上惹是生非,还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尽量把他们关进监牢,在里面规规矩矩呆着,深刻反省失去自由的痛苦,让他们服刑后脱胎换骨,从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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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查阅邓世运律师的文章《被逮捕后如何取保候审》


“被逮捕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批捕后怎么取保候审?”“逮捕后取保候审的难度有多大?”……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也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执业经验,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逮捕之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申请并不必然会获得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到个案,脱离个案来回答被逮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不严谨的。


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一方面取决于该案是否有这样的事由;另一方面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并采取正确的策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主要思路包括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直接申请取保候审

直接申请取保候审,是指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的,辩护律师直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就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直接申请取保候审的,获得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比较少见,立法上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采用列举型的立法模式,不具有该条款所列四种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将当事人逮捕,也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申请不被批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情况如何?媒体报道的下列情况,可窥见一斑。2016年1月至8月,上海市检察院机关共对136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继续羁押而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当事人符合什么样的情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可以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就司法实践看,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或是因为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或是因为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

对比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前者的范围明显比后者的范围要广得多,一个案件,也许不具有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很可能会具有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因此,一个案件,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不会获得批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可能会被检察机关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难的在于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程序,申请只有立案,才有获得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可能,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常会以“理由明显不成立”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有鉴于此,辩护律师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具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所列的十一种不宜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的,谨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应该围绕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应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四种情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十二种情形组织,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避免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

三、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借助看守所、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等其他相关机关来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譬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反映,推动检察室、看守所和办案机关沟通,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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