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在员工休产假的时候解除合同(公司能在休产假期间解雇员工吗)
职工产假结束后一直休病假,能否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支付赔偿?
职工产假结束之后,从小孩出生日到满一岁的期间属于哺乳期,职工哺乳期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一个方面,即使员工不是在哺乳期,只要有正当的病假事由和医院证明,员工是享受法律保护的病假权益的,病假的时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布的医疗期确定,职工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休取病假,单位是不能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将面临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
至于医疗期的长短,按职工工作年限来定,根据各省情况略有所区别,一般在3-24个月之间不等,员工只有在休完规定的医疗期之后,被证实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无责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将是非法解除。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上一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赔偿的年限按照在单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对于非常解除的,需要再次基础上再乘以2倍。
因此,对于职工休完产假后休病假的情况,只要其理由充分合理,无论是从哺乳期和医疗期中的哪一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都不能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非要解除,那就只能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将受到一定的用工风险处分,同时这样的行为也会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一个对孕产妇不够友好的公司,我想并没有多少人愿意来工作。
最后大家一起说说,你所在的公司对孕产妇的态度友好吗?
谢谢悟空小秘书邀请。产假可以休三个月,假期到后就应该回单位上班。但这个时候属于哺乳期,规定一般不安排上夜班。
而产假结束后,还一直休病假。那这个一直休病假,是一年还是两年以上?如是两年以上,已经超过哺乳期,单位就可以视为不去上班,可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安规定给予赔偿金。
(呵护)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只在产假期及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而题上说是一直休假,也没有说具体年限,可以理解为两年,三年到十年。
所以,这已经不是在规定内,可认为有动脱离单位之谦。单位可向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安规定进行一次性支付赔偿,或不赔偿的都可以,或双方商讨解决。
所以,即使休病假,也有个期限性,三个月,半年,一年,处理病休方式也不一样。具体事,还得具体按具体有关性质和有买规定来办理。
职工产假结束后一直在病休,不知道这个病休的时间有多长,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则应按照赔偿标准进行双倍赔付。
一、是否在哺乳期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我国在规定的产假标准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15天产假。但是有很多省份都规定,如果职工属于晚婚晚育,可以延长产假90天。产假结束后半年为哺乳期。如果女职工是单胎、顺产者,在这一年的时间中,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否在医疗期内。
员工即使不在产假、哺乳假期间,如果患有疾病,可以凭借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时间为: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个延长期限可以由单位和职工协商。
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出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是处在医疗期间,单位也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医疗期满之后,如果职工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以下标准的双倍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三倍支付,最高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