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私人放贷合法吗[法律规定私人放贷合法吗知乎]

法律答疑 2025-07-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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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人贷款,1分5利息算高利贷吗?受法律保护吗?
  2. 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与员工的行为属于诈骗吗?
  3. 贷款后再把钱贷给个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4. 私人放款3分利息合法吗?
  5. 自有资金进行私人放贷算违法吗?

私人贷款,1分5利息算高利贷吗?受法律保护吗?

私人借款,一般利息最低也得2分了,而且不认识的人是抵押放款,或者本地空放,只要你是本地人有本地户口,知道你家住在哪儿,就敢给你放款,本地空放利息非常高,一万块钱,一天是100的利息,千万不要借。至于你说的利息比较合理的私人借款,除了亲戚朋友外,你没有抵押物,基本也没人会给你放款。

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与员工的行为属于诈骗吗?

我认为首先得看看员工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构成诈骗很难!员工申请贷款的行为是自己的民事行为,就是公司让他去申请,他完全可以不去申请,同时银行也有审查贷款的义务,如果员工提供的贷款手续都是真实的,怎么能构成诈骗呢?即使贷款手续是虚假的,银行审查时可以不批准!

不属于,劳动法若是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不属于违法。做法是合法的,只要员工愿意就行。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如果公司不偿还贷款,银行只会调查责任,而不是公司。当公司违约时,只能自己承担。如此糟糕的信用记录会给买房子、汽车和其他贷款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然后用于公司经营,这种做法算不上诈骗,但是明显也是不恰当的,对于员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存在较大贷款风险。

因为你是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那么你和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借贷关系,这个贷款就应该由你个人按期偿还。如果你们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而无力偿还贷款,还款就该由你偿还。

贷款后再把钱贷给个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你的这种情况属于民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再要看你们是否约定了借款期限,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你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自你最后一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

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你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人放款3分利息合法吗?

私人放款3分利息并不合法。根据我国《利率法》规定,个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5.4%。因此,任何超过15.4%的个人借贷利率都是违法的,包括3分利息。此外,若私人放款没有经过合法的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借款人谨慎选择合法的放贷机构,不要轻信高额利息的私人借贷。

自有资金进行私人放贷算违法吗?

这主要是要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之间地界限。

一、民间借贷。

如果是自有资金,借给别人属于民间借贷,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保护。《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同时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非法放贷。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所以大家要明白,自己的💰借给别人是可以的,但是如果采取各种方式集资放贷,那就是违法的了!

就你的问题回答:月息2分,不违法,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自有资金进行私人放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为“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所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违不违法,关键在于利息合不合法,借款的对象数量,所以这里要说一下利息和借款人数的问题

一、关于利息

根据2015年9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三种情形:

1. 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对方不还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就属于这种情形。

2. 年利率24%到36%以内的,分段计算: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4%到36%之间的利息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对方不还法律不支持你要,对方还了法律不支持退还。

3. 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所说的“高利贷”了,即是对方还了,也要求你退回去。

二、关于借款人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283号 2001年4月26日)中提出“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以“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因此,建议借款人数不要太多。

也有人问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回答不会。非法经营罪必须要有“经营行为”,也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经营,靠经营牟利而违法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一般的民间借贷很难达到这个条件。而且根据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提醒一下,利息合法,人数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可是暴力催收则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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