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特征是什么

法律答疑 2025-07-25 17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先合同义务特征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先合同义务特征是什么的知识,包括先合同义务特征是什么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 合同性质应履行什么义务?
  2. 保险公司签合同时有哪些查验车辆的义务?
  3. 签订劳动合同后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4. 没有签订劳动保密合同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吗?

合同性质应履行什么义务?

合同履行原则参照以下四点

(

1)实际履行原则。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

2)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

4)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公司签合同时有哪些查验车辆的义务?

1、了解清楚投保车辆是否合法及其可保利益;2、对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的考察;3、向工商机构查考年检情况;4、检查证件与车辆是否一致;5、考察驾驶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期限性;5、对于新车投保来说,应该注意其购票发票;6、驾驶者是否有违规记录和以往的驾驶记录等。

验车注意事项:

1、检查器投保车辆是否属于免验车范围 ;

2、验车范围

承保以下类型的车辆时,必须进行验车操作:

(1)未按期续保的车辆;

(2)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的旧车;

(3)保险期限内增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车辆;

(4)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

(5)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增加车损险保险金额的车辆;

(6)挂军牌、公安牌、武警牌的车辆;

(7)全车盗抢险在当地出险频度很高的车辆,各机构验车的具体车型,请根据本地车辆失窃情况补充确定;

(8)核保人确定有风险须查验的车辆;

(9)总公司界定的各种需查验的车辆。

3、验车内容

(1)检验车辆号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

(2)核实投保车辆是否合法、被保险人对被保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是否一致、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情况;

(3)车辆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是否年检合格;有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检验合格标志;是否配备消防设备;

(4)查验投保车辆有无已经碰撞、碰括、碰擦、划痕、玻璃损坏等情况,预防出险后投保;

(5)投保全车盗抢险的应检验是否装防盗设备,并核对车辆夜间停放地点。

4、在验车操作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同时对其验车结果进行审核以及保存。

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对车辆查勘的一个义务,首先如果你是外地车,然后在外地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你提供地标,然后拍摄5张车辆的照片来查看你的车辆原本有没有损坏,才会给你出单,如果原来地方有损坏的地方,保险公司会进行免职处理。

签订劳动合同后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没有签订劳动保密合同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吗?

第一,你们没有任何磋商,也没有签订正式的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你现在还不受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约束,你可以不用管公司的这个要求。公司的这个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可能本身也不公平。

第二,如果要签,你也不能吃哑巴亏。法律规定保密协议在离职后是可以补偿的。如不补偿,你是可以不遵守的。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两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权限范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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