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初犯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初犯认罪认罚量刑标准?
一、不应认定为自首。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
二、可认定自首。
1、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
3、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提供了便利,认定其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认罪认罚后的量刑:
1、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从犯又是初犯的量刑标准?
首先需要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名。其中,共同犯罪的,从犯比主犯判的轻。 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不同的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例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等,判刑标准都不一样。 刑法规定,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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