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什么是故意逾期举证
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不采纳,或者采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举证期间未提供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一般来讲,民事案件都有举证期,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法庭应当审查确定其效力。逾期提交的一般情况不予采纳,当事人有合理理由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审查确定其效力。法官认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一般不予审查采纳。
最近有个案例,就是黄淑芬告某律师某媒体侵权案,开庭的时候,黄淑芬一方要求提交证据,审判长答复举证期已过,也就是不予审查采纳,结果后边黄淑芬一方一直在叫喊要求法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法官根本不予理会,最后的结果是黄淑芬一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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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规定,但其中有内容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不符之处,应以后者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简单的理解这一条就是,如果逾期提交证据,如有客观原因造成,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对逾期提交证据提出异议的,就算作证据没有逾期提交;没有这两种情况而逾期提交了证据的,需要向法庭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甚至要提出证据证明其逾期理由是否合理。
关于对其“理由”及是否“必要”的审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认为看其是否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是否影响到对案件结果的处理。
如果逾期提交的证据是有关于案件基本事实,并且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庭一般会允许作为证据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这一条仍旧是对逾期提交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不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该条规定,法院应该采纳这样的证据;如果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那就要看这个证据本身的性质,如果是用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是应该采纳的。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起诉时没有找到,只有银行流水,但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欠条找到了,那么这个欠条就属于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该采纳。
现实中,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时很难判断,一般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着重审查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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