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答疑 2025-07-31 13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自动离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 公司解雇员工可以给一定的补偿,员工主动辞职还有可能获得补偿吗?

公司解雇员工可以给一定的补偿,员工主动辞职还有可能获得补偿吗?

员工主动辞职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为以下原因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也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理由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这几种情况,员工主动离职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不同意单位的调岗,辞职有赔偿吗?(悟空)

法律意见

关于用人单位调岗后您辞职有没有赔偿的问题,关键看单位的调岗行为合不合法。

如果用人单位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侮辱性或惩罚性,工资待遇不降低,则调岗有效,您应当服从安排,这样有效的调岗,您辞职是没有赔偿的。

如果单位调岗不合理,还逼迫您自己提出辞职的话,只要您有证据可以证明单位的违法调岗行为和逼迫您自己提出辞职的行为,那么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补偿标准的2倍向您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评论或私信。

你好,这个问题个人相对比较擅长,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员工自己主动辞职,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

员工自己主动辞职,是属于员工单方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3天申请,已过试用期的需要提前30天书面申请。

否则员工单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行为,所以说员工自己辞职是没有权利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员工如果因为这些原因单方提出辞职,公司是需要依法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什么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条款的意思解读:

就是说当公司有以下行为时,公司存在上述6项行为时,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公司以此作为事实依据,向公司申请经济补偿,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在做这些事之前,员工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给公司正式发一封书面的辞职申请,并在辞职申请中写明,因为公司存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违法行为,现在本人因这些违法行为中的某一条申请辞职。

二、当然你在写书面辞职申请前,已经充分掌握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充分证据,而且这些证书是书面的,或者是视频或者是录音,反正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劝你不要去辞职或者申请仲裁,因为申请也不会赢。

结语

综上所述,请你自己判断自己的公司是否存在上述6条规定中的任意一条,如果有那么你收集好证据,就可以依法申请辞职,然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如果没有,那么你自己主动辞职,是得不到公司任何经济补偿的。

其实这个问题用一个简单的逻辑思考就可以解决,那就是谁有过错谁补偿。在劳动关系中,其实也是这个道理。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就要看是自己方会造成损失,还是给予对方造成了损失。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在法律的规定上,劳动者是占据了一定的法律优势。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到底谁更有优势,那就要看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劳动仲裁裁决了。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假如没有其他的被迫离职原因,离职是员工认为未来最好的选择和独立自主的选择,那么企业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这同样在劳动法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如果企业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面临员工的突然辞职,其实很多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遭受一定的损失,员工的职位越高,岗位重要性越强,那么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就越大。所以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员工离职提前一个月的规定,就是要给企业留足一定的缓冲时间,进行新岗位人员的补充。但是既使企业遭受损失,员工也无需补偿。这是劳动法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可能遭受侵害而给予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面对企业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或多或少的都要背负补偿或者赔偿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要在金钱上遭受一定的损失。只要是企业主动提出来的离职,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给付一个月的工资通知金是最少的补偿。这就是保障的劳动者在收入持续上尽量遭受少的影响。

那么针对企业单方面解聘员工,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就更多了,不但要给付一个月通知金,不但要给付一个月通知金。而且要按照在职工龄,每年补偿一个月,这就是大家熟能所知的“N+1”补偿方案,劳动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实每个劳动者都应该知晓。尤其是底层的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都对他们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对他们未来的生活影响会更小。

那么很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想让员工辞职,但是又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会影响员工未来求职为由,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递交辞职申请书,这样可以有效躲避补偿。这是一种不合规的操作手法,针对劳动者来说,可以进行权衡思量。如果可以对下家企业解释清楚离职的原因,那么要补偿金,由原上家企业如实写明离职原因,也算是一件比较妥当的事。如果有各种担心,其实可以同上家企业进行洽谈,离职原因可以写自动辞职,但是该有的一定补偿,也可以做适当的退步。

劳动者同企业之间,在入职后是利益一致的关系。但是在离职之时,就变成了相对对立的关系。所以劳动者可以进行综合权衡,找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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