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借款从合同中关联主合同编号与实际主合同编号不一致性,影响的法律后果?
你说的应该是关于民间借款,也叫自然人借款的问题。
这里面包含两个问题: 1、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率的约定如果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
对于这样的合同,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适用到具体的条款中也是一样,合同无效则这些条款当然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不违背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利率问题,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效,但是涉及的合同条款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期限之内行使,否则就归于消灭了。
) 2、在两个合同都有效的前提之下,由于主债务合同依附于抵押登记,同时债权债务关系,登记的合同之债是可以对抗没有登记的合同的,所以在这个角度上讲,抵押登记的主债务合同由于进行登记而具有更高的权利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在有效的基础上经过登记的主债务合同效力更高。
也就是如果产生法律纠纷,法官会以经过登记的合同为依据。
(以上是个人观点,建议多参考一下其他人的一件,自己综合处理。
)
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仅仅根据我行的制度做答。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对未来发生的一系列不确定债权的担保,因此一般是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再签订具体的借款承兑协议等主合同,并将以前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引入主合同。
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起始日一般早于借款等主合同,只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签订日期落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期限之内就可以,而不用管其到期日是否突破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到期日,因为担保期限以签订的主债权合同的期限为准。 举个例子补充一下。
客户可以签订1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为2014.4.25-2015.4.24,企业在2014.4.25-2015.4.24发生的债权都可以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
为了节省登记、评估费用,企业甚至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在2015.4.24前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再次借款一年。 一般来说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长可以签订三年,并且为未来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担保,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简化担保手续,签个总的抵押或保证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反担保,就可以为多笔借款、承兑敞口、保函敞口等各类债务担保,特别适用于经常办理承兑汇票、借款分多次提用的企业;
二是节约办理抵押登记、评估抵押物的费用,一次评估、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使用3年多4年。
1、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可以先于借款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后,只要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对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作用?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一般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是负担行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以意思表示负担债务的行为。负担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对同一事物不同角度的表述,因此负担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这里先撇开抵押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来看:从出卖人负担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债务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从出卖人享有获得价金债权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当然,也可以从买受人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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