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复核的规定?
行政复议复核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而进行审查核对,也就是说复核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再次进行复查核定。
以下几种情形都是先复议再复核,复议找同级,复核找上级。
①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对罚款不服;
②取保候审中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不服;
③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
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不服;
⑤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通知其撤销案件不服。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都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所以这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认定、登记等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等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奖励、补贴等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争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