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财产保全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答疑 2025-08-1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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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不通知当事人吗?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不通知当事人吗?

通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保全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即向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裁定书。还责令被申请人保管财产。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制定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法律讲的是公正,公平,公开,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而不通知当事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应当通知当事人的,否则将属于违法保全。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被执行者(即被申请人)不会事先收到通知。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所以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不会通知被申请人,但在保全财产之后,会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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