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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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保姆纵火”案,法庭中止审理?
党律师今晚上八成没睡好觉。这种当庭抛下被代理人自己拂袖而去的行为,在我看来更多是一种情商低的表现。即便他是出于无奈,也不需要选择这种自损八百的路数,他的行为明显是错误的,过几天这件事的舆论过去了,他依然该受处分受处分,该被孤立被孤立,对自己职业生涯没有一点好处。
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什么会被终止审判?
愚蠢妈妈娇生惯养!开始对保姆放的小火不以为然!(为什么不逃走?)等火大了!又惊慌失措!(还给邻居打电话?)不懂自救!带3个孩子去里屋卧室躲避!(有厕所!有水!)消防管道没水!4口人被活活熏死!保姆放火只是诱因!实事求是!依法治国!
放火罪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如放火罪中的点燃了明火、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撬翻了铁轨等,不需要以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即可认定为既遂。
放火罪的中止,则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实施危险犯的行为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是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的。实践中,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应是出于自动的将用于点火的物品熄灭,或者在点火前打消放火的念头;对于共同犯罪而言,还需要有效阻止其他行为人的放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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