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诈骗案件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诈骗案件的种类主要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财务诈骗分类以及他的成因?
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我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具体如下: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会计审计制度的缺陷
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
轻罚薄惩导致的威慑失灵善
从前段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为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国家法律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的要求,对财务造假作了方方面面的周密的造假账务.一般人员根本看不出什么破绽.
从企业的内部高管,财务人员还有跟外部的客户之间的密切配合,使财务欺诈造假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隐蔽性,形成了造假一条龙工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密切协作,对整个造假流程具有较为完善的控制。为了更加全面防范与识别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监督、审计人员需要从企业、客户宏观层面以及企业账务处理微观层次进行把握,了解企业财务造假的特点,从而不被企业具体而繁琐的"造假假象"所迷惑。
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活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两环节的资金循环可以增加造假的真实性:使虚增的收入变得现实.第一为收入确认与收入资金流入循环,第二为收入资金消化与收入资金支出循环。
第一类骗局:营收过早入帐或品质有疑问
1.即便未来仍有提供服务的义务,但却已提前认列相关营收。
2.在產品出货时或客户无条件接受货品前就已先行认列营收。
3.在客户付款义务的期限到期前就先认列相关营收。
4.将產品转销给关系企业。5.给客户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以做為交换条件。6.以毛额计算营收。
第二类骗局:列记虚构的营收
1.列记不具实质经济利益的销货收入。
2.将借款交易中所取得的现金列為营收。
3.将投资收益列记為营收。
4.将以未来採购為条件的供应商退佣列為营收。
5.将合併前不当保留的营收在合併后释出。
第三类骗局:利用一次性利得来虚灌盈餘
1.出售价值低估的资產来提升盈餘。
2.将投资收益或利得列為营收的一部份。
3.利用投资收益或利得来直接抵销营业费用。
4.将资產负债表科目重新分类,并从中创造盈餘。
第四类骗局:将本期费用移转至后期或前期
1.将一般营运成本资本化,特别是近期内不会再发生的费用。
2.改变会计政策,将本期费用移转至前期。
3.成本摊销期间过长,导致成本摊销过慢。
4.未将毁损资產的价值予以调降或加以冲销。
5.降低资產準备金。
第五类骗局:未依法记负债或以不当方式短列负债
1.对未来仍需承担付款的义务,未依法列记费用与相关负债。
2.透过修订会计假设的方式来降低负债金额。
3.将有疑问的準备金释出至盈餘项目。
4.假造退佣。
5.现金一入帐就列记為营收,而不考虑未来仍应尽义务。
第六类骗局:将本期营收移转至后期
1.设置準备金,并在下期将之释出,转列為盈餘。
2.在收购案完成前一刻,不当将营收予以保留。
第七类骗局:将未来费用以特别支出
1.不当膨胀列為特殊支出的各项科目金额。
2.不当将收购案中的研发中成本予以冲销。
3.将各项可支配性费用移转至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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