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肇事者赔偿吗

法律答疑 2025-08-19 8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肇事者赔偿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有冲突吗?
  2. 交通事故赔偿报工伤后,还能与第三方索赔吗?
  3. 交通事故第三方赔付了,单位工伤怎么赔付?
  4. 肇事者无力赔偿,工伤保险能不能垫付医疗费?
  5.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工伤是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有冲突吗?

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方向分别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两者并不冲突。

唯一可能有点麻烦的是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因为两边都涉及到这笔赔偿。根据笔者的经验,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凭当事人身份证到医院开具病历、用药详单,以及医药费收费票据。以此为据主张交通事故的医疗费赔偿。然后再凭身份证到医院开具病历和用药详单(这两种资料只要有身份证,不限份数都可以拿到),再加上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医药费收费票据复印件(盖法院档案室章),凭这些东西,加上其他的必要资料,可以到工伤赔偿这边主张医药费赔偿,但是只能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剩余的部分中主张。

比如,一共三万元医药费,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了1.6万元赔偿,拿着上述资料,在工伤处理这边继续主张剩下的1.4万元,工伤处理会根据相关规定在剩下的1.4万元中进行报销,例如剩下的1.4万元,有0.9万元可以按工伤赔偿处理。这样的话当事人一共获得1.6+0.9=2.5万元医疗费赔偿。

至于先走交通事故还是先走工伤,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种。凭当事人身份证到医院开具病历、用药详单,以及医药费收费票据。以此为据主张交通事故的医疗费赔偿。

凭当事人身份证,到医院收费窗口开具一张医药费票据查补单证明(内容是某人某年某月日在本院就诊,医疗费票据不慎丢失,其中某某费某某元,某某费某某元,某某费某某元,共计费用某某元,元票据号码某某某某。某某医院财务科,某年月日)。然后再凭身份证到医院开具病历和用药详单(这两种资料只要有身份证,不限份数次数都可以拿到),凭这些资料和其他必备资料进行工伤赔偿。当事人最好到相关部门咨询一下,医院的收费票据丢失如何处理,根据他们的要求准备材料。

以上回答供参考。

谢谢邀请。

首先按照务实的角度讲,中间是有一部分重合的,这个有点“冲突”的部分是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只报销差额。也就是减去交通事故赔偿给你的医疗费用之后的部分。

另外建议先走交通事故赔偿手续,因为在认定为工伤后,报销医疗费用时,工伤经办机构会要求你提供赔偿协议,这个协议必须是由权威第三方参与,比如在交警部门或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

至于其他的赔偿部分,与工伤不冲突,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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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冲突。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申报工伤,获得工伤赔偿,只是医疗费部分不可以重复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符合工伤的条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无责任,本人次要责任,和本人同等责任三种情况。交通事故也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甚至包括本人单方交通事故。

建议:1,发生交通意外及时报警。2,及时咨询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这是两个法律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今天就说说他们的联系,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有没有冲突?肯定是没有。那他们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哪?(因为手打就简单说了)目前我过国大部分省份都是采取双重补偿,伤残赔偿不受影响,但是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等不能重复领取。还是就是没有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那就由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报工伤后,还能与第三方索赔吗?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并且工伤是不赔偿医疗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第三方赔付了,单位工伤怎么赔付?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具体的赔付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第三方已经对工伤进行了赔付,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还需要进行工伤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这意味着,即使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赔偿,职工或其亲属仍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限制双重赔偿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可能无法再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或者只能获得部分赔付。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判断。

总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后,职工或其亲属应该及时向当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了解具体的赔付政策和程序。同时,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伤残等级鉴定书等。

肇事者无力赔偿,工伤保险能不能垫付医疗费?

误工工资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残疾用具费,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工伤是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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