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属于债权债务吗
职工代用人单位垫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双方是否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我们要理解清楚,企业交纳的社保费用,包括职工个人的一部分,也有企业缴纳的一部分。一般职工个人交纳8%,企业交纳20%的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实行代扣代缴,当然是从每月的应发工资里。
但是也有一些违法单位,直接从个人工资里扣除单位和个人的全部保险费。
正常来说,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里扣缴的企业承担部分,被查实的话,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退还给个人。
但问题在于被查实。
一般需要提供出你们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约定。但是劳动合同很多只是流于形式,公司约定一般写不低于最低工资之类的标准。
另外一种切实的做法,是工资表里提供出你的工资标准,然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单位承担部分被列入扣减了。这个需要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一般个人也很难弄到相应证据材料。
如果是职工主动带用人单位代交保险。劳动部门是不管钱是从哪里来的,只要是保险费,你来交,就会收下。如果想要证明是个人代交的,必须有职工和单位签订的借钱或者垫付协议,以及约定的还款事项。如果没有,想索要回来真的太难了。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是这样的。企业一直拖着职工的保险不交,最后职工被逼无奈,为了退休或者其他新就业单位就业,自己垫付了费用然后离开或离职。
如果没有证据材料证明是自己垫付了企业承担的社保费,那是无法要回来的。劳动部门无法支持,尤其是不能只凭口头说,或者自己的出款清单。
垫付保险费的劳动维权很难,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如果单位确有能力支付保险费的话,请通过劳动部门维权,不要自己垫付。
这得看你是怎么代用人单位垫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果是职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或是从你工资中硬扣的形式全部出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用人单位去到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出钱时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了。但你当时应叫单位出具为它垫付部分钱款数额的借款借据,做为形成债权债务和今后追偿的证据。在你工资中硬扣它应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实际上就是欠薪。
二是,单位让职工以个人名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劳动合同不健全,没有书面的相关材料,就很难确定是职工为单位垫付社保费。
总之,不论哪种形式,要想形成法律认可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保留替它垫付社保费的证据,这样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谢邀。
社会保险费中包含了用人单位应缴和劳动者个人应缴两个部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应缴的部分,自不必说,本来就是其应缴的。所以题主问题中的垫付,应该指的是劳动者代用人单位垫付了用人单位应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同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意味着将来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无论是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还是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其实都是基于双方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这种义务负担,正是法律对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义务分别作出的安排,劳动者在将来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还是法律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权利作出的安排。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享受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这是基础。
因此,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都离不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基础,即使是劳动者代用人单位垫付了用人单位应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他们双方也不会因此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比如题主所说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用工关系以外的事实,比如劳动者因个人用途向用人单位借款,这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毫不相干,而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借贷的事实,这时他们双方可以建立借款合同关系。但是,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不能称之为劳动者,而是张三或是李四;用人单位也不能称之为用人单位,而是某某公司。
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实体性权利和义务,还是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由于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的,还是应当遵循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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