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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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商法哪一原则?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商法,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民典法中的法律内容。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善意取得存在很多种说法,其中包括时效说,权利外形说,法律赋权说(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力),占有效力说。
法律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有谁知道民法上的(包括物权法)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是哪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7、188、189条)
4、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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