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

法律答疑 2025-09-03 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的一些知识点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 刑事案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针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京悦所徐凯欣)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被羁押(比如被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现行羁押措施的变更程序。

但是,两者的性质和结果完全不同。

性质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终究只是一种审查,本质是一种监督活动,是检察院对被逮捕的当事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注意,这里仅仅只是一种建议,并不是一种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而如果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直接做出的取保决定,这种决定就并不只是建议,是可以直接导致羁押状态的变更的。

启动阶段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在逮捕后启动,审查的主体是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而取宝候审的申请,则可以贯穿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而在不同的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二者法律地位和性质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刑事诉讼法不羁押有哪些情形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