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已中止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归谁管?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管辖权归属于司法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决定是否恢复审理、撤销起诉或者终结案件等。中止审理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被告人死亡、受害人撤诉等原因,但案件仍然保留在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以便随时恢复审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措施。
刑事案件可以中止几次审理?
一、开庭几次: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只开一次庭,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但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
这样做有利提高审判效率、集中解决法律问题,避免因多次开庭、拖延开庭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国家行使刑罚权。
因此,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也必须遵守效率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中止审理权归谁?
答:中止审理权归法院审判庭。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况,诉讼中止原因是法院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按民诉法规定中止条件都得有合议庭,下达中止审理裁定。
终止审理权归审判庭。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合议庭或独任主审法官。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难以使案件继续需要暂停的事由时,应当中止诉讼。当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出现,人民法院下裁定决定。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刑事诉讼法终止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301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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