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有哪些
工作满十五年,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要是不签订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已经15年了,你签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1
单位有单位的考虑,就是为了防范万一你不合适,也不能辞退之类的风险
这只是单位一厢情愿的考虑,就像很多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还要象模像样的让员工写个本人不愿意或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之类的东西,好像这个就可以免责,其实,作为法定义务,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条件的。
何况,15年的员工了,基本算是知根知底了,行不行,单位心里没点数啊,还要玩这种文字游戏?
单位的规定和要求VS法律的规定,哪个更有效力?
02
单位不签订,已经事实违法,不过我建议秋后算账,从长计议
现在还在工作,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还有那种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能够保证基本的劳动者权益,那就先干着。
如果真的在乎这个和这份工作,等到不干了,再和单位掰扯这个事情,你身后站着法律。
03
核心还在个人的竞争力
我相信,有人一定是单位求着他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保证未来的稳定,也说明这样的人的能力和对单位的影响力。
单位作为一个经营主体,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永远是利润,永远是投入产出比,尽管有点残酷,但整体上还是说明你的岗位和能力,有点可有可无或者说可以比较容易的被代替。
如果有机会,学习和进步不要停止,要让自己的价值凸显,让单位替无可替,让他们找你来谈条件,而不是为了一份合同去生气。
你以为?
工作满15年,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如果不签订的话,单位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自应续签之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定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也不用理它,继续做好你的工作。如果哪一天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张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时,你可以主张你们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并主张赔偿。当然,你要准备好,你主张要求签订无固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了15年,按照劳动合同法,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的话,做为劳动者该怎么办?
1.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况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己满足了上述条件,并且你已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与你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做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如何做?
做为劳动者,先要懂得上面的规定,然后就依法依规地向单位,再次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公司人事部需要给你理由和原因,你可以评判理由是否站在脚,是否充分,你再考虑要不要签。其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后者,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其他待遇差不多。
如果不同意签署的话,如果对公司的做法不满意,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公司纠正不合法的做法。如果你不愿意再继续呆在公司,那么就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2N的经济赔偿。
附条件跟附期限的区别?
1.含义不同:
①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②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2.特征不同:
①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3.内容不同:
①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②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4. 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协议,若某甲的
附条件跟附期限的区别?
附条件和附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质上的区别:
附条件:条件永远是不确定的,不一定发生。
附期限:期限一定到来,或者说某事件一定发生,其实就是代表时间点一定到来。
2.生效时间的区别:
附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附期限: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3.原则上的区别:
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是对法律行为或合同的一种特殊约定,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含义与特征: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这里的关键是,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并且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
附期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内容:
附条件的内容更为丰富,可分为生效条件、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则相对简单,主要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法律效果:
附条件的合同,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之前或之后,合同的效力会相应地发生或终止。
举例来说,若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若某甲的父亲去世,某甲的房屋就归属某乙。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因为“某甲的父亲去世”是一个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实。相反,若合同中约定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或终止,那么这就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
总结来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定义、特征、内容以及法律效果。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境和需求,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来达到期望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领域,“附条件”和“附期限”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效力的触发和终止上有所区别。
附条件:
- 指的是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受到某种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影响。
- 条件可以是正面的,即当条件实现时法律行为生效;也可以是负面的,即当条件实现时法律行为解除。
- 条件的实现与否直接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未实现之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产生法律效力。
附期限:
- 指的是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受到时间因素的制约。
- 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日期,也可以是一定的时间长度。
- 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自动生效或解除,无需其他条件的满足。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之前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状态会随着期限的到来而改变。
总结来说,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依赖于某个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则依赖于时间的流逝。两者都是法律行为有效性受外部因素影响的表现形式。
合同内有要求工作期限的条件算正常吗?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工作年限可以双方协商。但是很多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要求你签很长时间的。实际上这是违反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的原则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即使你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哪一天你不想干了,你还是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个回避双方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方法。
但是该办法将对你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较长,或你的工资收入待遇较高,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你的收益。 综上,我们建议和单位协商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不行,但你很想在这个单位工作的,你只能采用以上的变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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