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答疑 2025-09-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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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外地出差吗?
  2.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3. 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续?
  4.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应该怎么处理?
  5. 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有关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外地出差吗?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外地出差。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离开经常居住地,否则会被认定为是逃跑,此时会受到的处罚是比较严重的,不仅会受到之前的处罚,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在审查期间,此嫌疑人的行踪会被公安机关追踪。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嫌疑人有漏罪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续?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以下手续:

1、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只要具备以上手续,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不知楼主所说的“单独会见”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应该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子只有两种结果,即起诉或者不起诉,没有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说法(至少在法律上没有),不起诉分为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是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有关问题?

本案指定管辖是否合法问题,由于没有具体案情,我无法评判。但是两边看不到案卷的情况经常遇见,主要原因在于接收案件检察院收到案卷后,需要初步审查后再录入电脑系统,才能提供阅卷服务,而初步审查和录入电脑系统都需要时间,你赶上这个时间段,得到前台的回答就是“没有这个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商请前台接待人员去问一下后台人员,立马知道案卷所在!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只存在法院之间,但是公安部和最高检自我授权,也有了指定管辖的权利。

指定管辖解决的是管辖不明或者原本有管辖权后来因为特殊原因尚失管辖权的情形,其背后的逻辑也是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可能相互扯皮的问题。

既然指定管辖后,案卷材料移送也是正常合理的,只是部门之间工作效率和方式让人觉得等待的时间有点冗长,但只是正常程序,因为不同检察院之间的材料移送可能需要通过机要的方式,需要耐心等待,移送之后律师可以正常阅卷和提交辩护意见,不妨碍辩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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