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什么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什么合同呢)
和别人签过劳动合同能查出来么?
可以查出来。
目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通过社保查询,可以知道在哪些单位入职过。
另外,一些单位要求员工的档案存放在本单位,换单位后档案转接的资料也会放入档案中,通过查询档案也是可以知道是否有过或者与有哪些用人单位签署过劳动合同。
50岁以上人员再就业该签订什么劳动合同?
一、50岁以上签订劳动协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继续留用,那么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新入职,那么也应当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各地规定
我们来看各地不同的规定
1、认定为劳务关系,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年龄过了退休年龄的,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机构也不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
2、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3、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三、从实际情况分析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1996年l0 月30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
女性5o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如要再发挥余热,那要和单位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单位给你买点商业保险,然后上班。
男性如果5o岁左右就业,那应该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缴纳当地社保,这是对在职人员的一种社会保障,没达到退休年龄,劳动法强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