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最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绝对贡献作用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
属于婚前一方的房屋被拆迁,获得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房屋被拆迁,所得安置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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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房产被拆迁的,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对被拆迁人个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人拿上述款项去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实质上新房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跟配偶无关。但是如果购买的新房不是一次性支付,存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话,那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依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主张分割。
另外如果被拆迁方购房时把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即使可以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最终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登记了另一半的名字,就视为对该方的赠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经济合同补偿金不应该全部计入夫妻共有 财产。
计入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仅限于按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经济补偿金年平均值的那部分,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视为婚前财产的利益延续,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的这个判决,既维护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维护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经济利益。
离婚男女,好聚好散吧,在财产分割上,属于你的一分钱都可以带走;不属于你的,多要一文钱,法院也不判给你。套用时下流行语结束今天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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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确定。
(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应认定一方个人财产。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工作权力的丧失。它不同于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又不同于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规定。详见第47条 第48条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违法解除的,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来看,经济补偿金于劳动者人身具有可分性,虽然它包含有工资性质的内容,但又不等同于工资薪金,其特别之处在于它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作为婚前财产的延续,作为个人财产。
举例。2013年1月,王先生进入一家公司工作。2016年1月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7年1月,经协商一致,公司与王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0万元。2018年1月,二人离婚。
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如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补偿金7.5万元(30万减去22.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取得的经济补偿金22.5万元(30万/4年*3年)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