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的犯罪补充侦查可以吗
过了补充侦查期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只要经法庭质证,必须采信。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证据的公安机关过了补充侦查期限,检察院不会拒绝接受其提供,一旦公诉案件检察院在法庭上提供上述证据法院不得以超过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并采信,并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的,在法律规定上更是没有期限的。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收集丶提供丶判决是没有绝对期限的。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到移送审查起诉,一般情况下,根据逮捕后侦查逮捕羁押期限的规定,必须在期后两个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十二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同理,根据”事实求是丶查清案情”的原则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过后收集移送的证据是不会以超过期限为理由拒绝接收的,而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不得拒绝接受和采信。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过后收集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有一般是不会拒绝的。
二,为什么说又没有期限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的规定: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申请,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再审的抗诉。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发现并提供新证据的时间限制,所以,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看,提请刑事再审申请,或者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的有关证据在法律上是没有期限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会采纳。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来判的。也就说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这个证据材料,法院95%以上都会采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所进行的辩解,法官一般都是不予采纳。很多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阶段。无论是法庭辩护或者是执政阶段都是流于形式。其实起诉书上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使用法律条文已经非常明确了。后面再来改变这种情况,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
刑事上诉二审庭审后在宣判前二审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申请补充侦查?
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的补充侦查程序只能发生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法律多给予其一定的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补充侦查期间以一个月为限,在补充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多是被羁押的,无期限、无次数、无阶段限制的补充侦查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无限期的羁押,不利于人权保障。所以,法律不可能无限度地给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机会,补充侦查以一审期间为最后期限,不可能发生在二审甚至是再审阶段。
那么,既然在二审、再审阶段没有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是不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不可能再进行调查或侦查活动了呢?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关注程序正义的同时,更重视实体正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二审、再审阶段,检察机关是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把二审阶段的补充调查纳入了第十三节“补充侦查”之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