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合同变更是否有赔偿
分公司将土地转给总公司属于转让还是变更?
分公司将土地转给总公司属于变更。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股权分配,也没有公司章程,所以是不可以转让的。《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公司转让下一家,员工签过去后,一个月内被新公司辞退,怎么赔偿?
这种状况要具体分析。
首先,公司转让至下一家,是什么情况,是下一家完全接收公司的债务和权益吗?如果是,那么新公司就得按N+1从老公司任职之日起作计算补偿;如果不是,那么新公司和老公司签订的和约有没有包括员工权益问题;
其次,新公司如果不承担老公司员工的权益,那么老公司在移交财产至新公司之前,应当将员工应有的补偿先付清,之后才能终结公司运作。
再次,员工重新与新公司签约,理论上来讲属于重新入职,相当于新人入职公司,不存在赔偿问题。
最后,员工与新公司签约中是否有试用期一说,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是在试用期,那么被新公司辞退是没有补偿的。
总之,新老公司交接,员工需要先明确老公司对员工的安排,否则老公司一旦解散,员工容易陷入诉求无门的境地。
1、首先看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
如果公司是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
2、如果公司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还需要看原公司在将你安排在新公司工作时,是否有就之前的工作年限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原公司在之前没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需要累计计算你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法规定,补偿是N+1,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加一个月补偿。N是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小于六个月赔0.5个月工资,大于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你这种情况,主要看转让后没有没新签劳动合同。
如果签了,就是被忽悠了,按新的服务年限计算,没招了,只能赔0.5个月。
如果没签,根据劳动法规定,按转让前的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计算,跟公司转让,换股东等没什么关系,赔偿年限不受影响。
一、首先,一个月被新公司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导致即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则是谈不上补偿问题的。
二、其次,如果非劳动者原因辞退,则应该看关键是当时公司转让时,原公司工龄进行补偿没有,或你和原公司、新公司,对原公司没有补偿的工龄有无约定。
如果,原公司已根据工龄给予了经济补偿金,那只能根据新公司的工龄即一个月,按不足半年的标准来补偿,N+1,即1.5个月补偿。
如果原公司未补偿,那原公司的工龄要一齐合并计算给予经济补偿金,这个劳动法律有明确规定。
特别注意
如果当时原公司转让时,要求员工与原公司写辞职报告解除合同后才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的,则劳动者已无法主张原公司未给予补偿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了,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原公司欺骗或胁迫。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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