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之后的后续治疗费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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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108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医治的,享受本条例第310条、第3102条和第310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31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医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治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医治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兼顾地区之外就诊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兼顾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医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02条 工伤职工因平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用具,所需费用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0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1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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