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征收和拆迁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征收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征收和拆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在2011年以前称为拆迁,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一般就多用征收字眼了,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一般是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对于地方附属物进行拆除——拆迁,
但其实无论征收也好,拆迁也好,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意义基本一样,都是要给予合理补偿。补偿不合理,不论换什么概念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拆迁范围很广,包括征用,搬迁,商业开发,棚改,征收等等,征收是拆迁的一种有具体法律法规(590文件)对其规范的一种形式。征用,征收具有强制性,但必须合乎公共利益的范畴并被法律约束。强制行为必须经过法院审核批准。其他拆迁形式因没有具体法规将其规范,所以也是矛盾的高爆发区。违法单位经常故意混淆几种拆迁方式的区别,只提政策不讲法律。
1、主体不同:
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为,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房屋拆迁是在年限没到或者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收回进行开发。
2、目的不同:
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房屋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
3、权利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拆迁
针对拆迁,其实从大家所理解的意思上来看就是“拆房子”。狭义的“拆迁”是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进行的项目,此类的项目特点就是相关部门从旁配合,导致拆迁中常常发生一些暴力事件,且毁财伤人屡见不鲜。
不过自2018年,此种类型的拆迁项目减少了很多,而现存的此类项目主要是在2011年之前就开始拆迁,在拆迁期间,不断的申请拆迁许可证延期,到今天也没拆完的项目。
征收
目前征收作为现在比较常见常听的“拆迁”类型,其所依据的是从2011年开始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项目与狭义拆迁之间有几点区别,比较显著的一点就是拆迁项目的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而拆迁执行主体多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或是土地储备中心等。
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是其它目的则是无权征收土地的。而拆迁的目的则有很多种,比如说是绿化隔离、城市基础建设等各种各样的项目都是拆迁。
征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强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拆迁,拆而迁之,强调的是主动性,这是一个颇有历史的词汇,曾经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很多城市变迁的历史上刻下了自己的烙印。比如“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
征收与拆迁的区别是很明确的:
一是实施的主体,征收必须是行政机关,旧的城市房屋拆迁则是只要你取得了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可以了。
二是实施的依据或者说是原因,也就是说你是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就是补偿是否公平,是否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当然,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虽然很好,但再好的法律规定也需要贯彻实行。现实中,对征收进行曲解,并在征收中损害民众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对此,行政相对方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自身合法权益。
你好,第一,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第二,征收和拆迁适用的法律不同。征收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而拆迁则主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程序不同。征收农村土地或房屋,要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而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县政府作出决定即可。
第四,补偿标准不同。征收农村土地,按照各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或者年产值补偿标准来补偿。而征收房屋则应当按照征收时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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