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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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在发处罚决定前可以告知当事人吗?
行政案件在发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程序保障,也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在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行政案件在发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如果行政机关未能事先告知当事人或未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或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吗?
作出行政处罚时,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权利救济方法,即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告知相对人相应权利义务时,可以通过口头宣布的方式告知,通过笔录等形式记载,也可以直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或者决定书背面印刷相关告知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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