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8-02 35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什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 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是什么情况?
  2. 法院判了实刑有哪些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3. 取保候审为什么有半年和一年?
  4. 什么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是什么情况?

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判了实刑有哪些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已经判刑不能取保候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为什么有半年和一年?

因为案件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是指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取保候审的12个月的期限届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解除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半年和一年是常见的限定时间,主要是为了平衡被告人人身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

对于相对较轻的案件,半年的取保候审时间足够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而对于复杂的案件、重大的刑事犯罪或有潜在危险的被告人,一年的取保候审时间更合理。这样可以确保案件充分调查,同时防止被告人潜逃或对社会造成更大伤害。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时间长短是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风险来进行判断和定制的。

什么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

现在没有绝对不能取保的罪名和人。尤其是疫情下,少捕慎捕政策,取保候审变更审查,不起诉的人越来越多。

一般不给取保候审的基本都是必须判实刑的。比如这些罪名和情形。

一:暴力犯罪,强奸,抢劫,故意杀人,黑恶,这些罪名就算可以取保也是实刑。取保没有太大的意义。

二:同案犯众多,证据链没有查证。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三:不坦白的,不如实供述的,也不给取保。

其他大多数人都具备取保的条件,但可能是跨省的,所以不给取保。影响很大的也不取保。

重点,取保候审和律师没有关系。一般都是办案单位主动给取保。凡是说自己有关系,可以打招呼取保候审的都不要相信。因为取保候审本身就不是多么了不起的事情。

这个我有发言权,不能取保的理由有很多,第一累犯,就是有前科的一般不能取保;第二罪行严重的,一般来说最高刑期三年以上,暴力犯罪的,不可以取保;第三不能和受害单位或者受害人在经济赔偿上达成一致,未取得谅解的,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第四,不认罪认罚的

取保候审看似简单,但其实并不简单。说他简单,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说他不简单,是因为看似同样的案件,为什么申请取保候审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同意取保候审了,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却不同意取保候审?

看到这,你是否也十分好奇?是啊,这是什么原因呢?别急,我们接着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均对取保候审的情形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因为这2项规定在实务中运用的频率是非常高的,但在运用时的标准却无法统一。

先看2个关键词: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解释为“再犯可能性”。换句话说,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其被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再次犯罪?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给出了认定的“方法”,即从罪名、性质、情节、手段等方面考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实务中操作起来却不那么容易,因为,即使是同样的罪名,性质、情节、手段轻的就一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重”的就一定具有社会危险性?

再有就是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当然,现在有规定对严重疾病需要有资质的部门出具“证明”)

正是因为无法量化、统一的标准。就会出现看似同样的案件,但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有的被取保候审了,而有的却没有被取保候审。

这就是取保候审即简单又不简单的原因!

看到这,有人会问,不得取保候审还有其他规定吗?

当然还有其他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于第八十二条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属于“硬性”规定,之所以硬性,是因为统一了标准,容易认定,所以一旦符合上述(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严重犯罪)规定,就不得取保候审。

结语,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有时即使符合规定,也不是应当取保候审,在实务中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之,即使符合条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被取保候审。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什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