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过程中司法拍卖规定有哪些

法律观点 2025-08-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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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执行局拍卖个人房产的程序?
  2. 执行过程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公示哪些内容?
  3. 民法典关于执行拍卖变卖的规定?

法院执行局拍卖个人房产的程序?

第一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步:确定拍卖保留价。 第四步:进行拍卖公告。 第五步:竞拍人预交保证金。 第六步:拍卖成交的作出裁定。 第七步:动产两次流拍的,债权人不愿意以物抵债,法院解除查封扣押;不动产三次流拍的,法院进行变卖,变卖不成且债权人不愿意以物抵债的,法院解除查封扣押。 第八步:将拍卖成功的财产移交买受人。

执行过程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公示哪些内容?

感谢相邀!首先,公示的目的让相关债权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权益得到保障。另外,相关第三人也会进行必要的司法权益伸张。现如今通过网络最大好处,使处理标的实行价值取向市场化,也就是价值利益最大化,让债权人获得更好保障,也有利债务人的负担,甚至更公平性。

防止暗箱操作,以免让债务人雪上加霜。更是对公私财产安全保护。也变相对债务人的目前经营不善的一种社会公示,对那些为躲避债务信誉的公示。

但是不可承认,目前司法执行还是没能最大化信誉公示,仅仅通过网络拍卖一种手段,还是浅尝辄止的意味。国家应该通过社会信誉保障制度,在整体上,才能让那些赖主们有力打击才会让社会信誉成为真正信誉,也是法律法规下的信誉,而非道德规范下的。这样回归到,法律执法快车道。也才能真正实行法制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化。

最后,由于本人知识有限,难免回答不周全,望广大爱好者加以斧正。

民法典关于执行拍卖变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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