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请年休假,本月的加班不给算加班费,这合法吗?
这样做是违法的。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没有必然联系。
一、加班费是职工的劳动收入,用人单位不能扣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50%到100%支付赔偿金。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走年休假的权利。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休假中,年休假时,工资要照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年休假的天数和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没有休息够规定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重叠,怎么算加班费?
其实这个问题,您看到国务院发布的法定假日放假安排就知道了。
一、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重叠,那么法定节假日这天不变,双休日就调到临近的工作日休息。
二、这样讲可能比较抽象,让我们以2017年1月1日元旦来举例,这天也正好是周日,这一天是法定假日,然后1月1日的周日调到周一(1月2日)补休。
三、如果你1月1日上班了,而1月2日休息。那么1月1日就算300%的加班费。
四、如果你1月1日上班了,1月2日也上班了。那么1月1日算300%的加班费,1月2日算200%的加班费。
综上所述,当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双休重叠时,周末双休自动调到临近的工作日补休。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并不会影响加班费的计算。
在机关事业单位,如果遇到纠纷,在合理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一般都会采用对职工个人更为有利的方式。如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恰好撞在了一起,算加班费的时候,是优先按法定节假日计算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更高。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费的规定,工作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费;双休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资的200%给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资的300%给付加班费。因此,如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重叠,加班费是按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的。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往往优先补休,而不是给付加班费。这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是由编办、人社局、财政局三个部门联合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工资行直接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上的。如果员工因发加班费,当月工资出现数额上的变化,三个部门审核的手续相当麻烦,需要提供加班依据、加班时间等证明资料,审批也需要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往往不直接发放加班费,而是以补休或者其他方式,给付加班报酬。今年6月份即将颁布实施的新《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果不能补休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就将机关事业人员“加班费”正规化。以后,机关事业人员加班,也可以光明正大地领取加班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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