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离婚未成年孩子能分财产吗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您好!
这是合法的。
夫妻离婚,约定将房产给孩子,其实跟孩子有无成年没有关系,只是在操作上有所区别。
在离婚时,夫妻之间需要约定清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财产(债务)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这种约定,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的结果来体现。
既然题主提到“约定”,我们假设这个约定是书面约定(口头约定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意义不大),即《离婚协议书》。在此前提下,做一些分析与说明:
合法性问题
先回到题主关心的问题:合法性问题。
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一个是约定本身这种行为;一个是将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的认定问题。
1.“约定”的合法性。
书面约定,可以认为是双方自愿就某些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认可的承诺。只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涉及到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事宜,就是合法的。
一旦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无论这个婚是离还是没离,均有效力。而且没有特殊情况(例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了、存在欺诈行为等),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能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签订,双方约定将财产房子给到未成年子女,基本上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除非双方未离婚的时候同时反悔。
2.将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的认定问题。
那么,这笔财产给到未成年子女,属于什么性质?
我们知道,父母如果生前将财产给子女,有两种方式:买卖、赠与。
对于未成年子女,至少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孩子没有支付能力。
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这种约定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而在我国关于“赠与”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并不限定受赠人的年龄——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作为受赠人,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法。
子女如何接受?
夫妻把财产都给孩子,这个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解释了。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孩子怎么接受?难道夫妻的这种约定只停留在纸面上、不做实际转移么?
如果子女是成年人,这个问题就比较好办。但是,在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何接受父母的财产、房子?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监护人。孩子接受财产,需要注意两个点:
1.夫妻双方就孩子监护问题达成一致。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除了就抚养费之外,更重要的是:孩子跟谁、谁当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通俗解释就是: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双方之间可以协议确定,例如:孩子归女方、女方为孩子的监护人。
2.孩子年龄,影响作出接受行为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通俗解释就是:
- 8岁以下的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
- 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独立接受。
-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要约定好孩子的监护人,以便于后期财产转移至孩子名下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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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门一对年轻夫妻,当年男的长得一表人才很帅气,不务正业花言巧语,哄骗当地一位爱虚荣的女教师,结婚后好了几年,生了一女儿,不几年渣男旧病复发。
女方提出离婚,孩子尚未成年,一拖4年总算离了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房产给未成年孩子,父亲保管居住到离世合理合法。
时间很快一晃十几年过去,孩子长大成人结婚成家,父亲因饮酒过度,股骨坏死不能动弹,入住护理院,房子产权归女儿,房屋出租费女儿用来,贴补父亲住院费用。
我觉得这是合法的,因为离婚的夫妻都担心将来孩子怎样生活,未来怎么打算,所以说两个人在离婚的时候都要协商同意以后,然后才能去办理离婚了,在财产分割上两个人一般都会什么东西都分成两份,然后两个人来公平的评分,可是如果说房产要给子女的话,我想两个人最起码应该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注明。也就是说两个人共有的房产,在孩子现在还没有长大成人的情况下,应该先由照顾孩子的那个家长来暂时的替为保管这套房产,然后在离婚协议的内容里,要把这个房子特别的注明为这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给与买卖。而且眼前的房产有抚养孩子的这个家长代为保管,等到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继承遗嘱,然后把名字改为这个孩子的姓名,这样的话,这个房屋赠与的合同就有效,然后就可以改名字给儿子过户了。一般都会这样办理,因为这事情都说明白,都坐在前面,这样的话就不存在着,将来这个房产被这两个人离婚以后,任何一方去给占有或者是买卖。这个房子今后也只能是孩子的了,如果说在离婚协议上有这样的声明,我想这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这个房产就不必担心,如果两个人协议都同意这些条款,那么这个房子自然就是孩子的。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给子女。
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没毛病。
对于房产给子女的这个性质,在法律上的界定,应当是属于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产权登记为准。
所以,这种情况下,父母能否任意予以撤销?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有的观点认为不行。就我个人而言,我是倾向认定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行为。离婚协议的订立及依据等等依照的是婚姻法等规定,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具有人身及财产的双重属性。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是双方在离婚/抚养权等等各种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处理意见,互相关联,不可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规定,对具有身份依附属性的协议或行为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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