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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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加重处罚情节金额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有以下几种: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一般是盗窃、扒窃犯罪团伙的首犯、主犯。
b、盗窃金融机构的;
例如盗窃银行、ATM机、运钞车辆等。
c、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如流窜多地长时间作案的。
d、累犯且盗窃数额较大元的;
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e、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例如因为盗窃,造成受害人自杀。
f、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如,盗窃运往在取得救济灾民专用物资。
g、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例如,盗窃化纤厂的重要原材料,造成工厂长时间停产,以致造成严重损失的。
h、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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