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合同的一般保证指的是
什么不属于担保合同民法典?
协议不属于担保合同民法典?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六章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共8条。基本上与由原《物权法》第十五章内容一致。仅第三百八十八条变化较大。
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由来
上述法律条文来源于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但增加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内容。
法律释义
1、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优先权。
约定担保物权基于订立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内容的合同
质押合同:以设立质权为内容的合同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
3、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57条解析?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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