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是什么
什么是诉讼活动?
诉讼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等;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提出答辩或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等。但是人民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活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由法院组织法所调整的。诉讼活动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如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将起诉状副本于法定期限内送达被告,这就是一种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个活动是否为诉讼活动,标准之一就是一方主体一定是人民法院。换言之,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一定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活动。如果人民法院的内部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活动,如讨论案情,研究案情等。 以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为例,有如下民事诉讼活动:
1、起诉受理与否,并通知当事人;
2、应当先调解,拒绝除外;
3、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告知当事人;
5、调查取证;
6、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7、查明到庭情况,或传唤或拘传,宣布法庭纪律。
8、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告相关权利义务。
9、组织法庭调查;
10、组织法庭辩论;
1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12、作出判决或裁定;
13、宣告判决。
什么不是民事活动?
答: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话动,不是民事话动,民事活动也叫民事法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话动,叫民事法律活动,解决诉讼中的纠纷也叫法律活动,不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话动,叫民事话动,只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就不叫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不调整叫民事活动。
什么叫民事活动?
答: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
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活动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教育、医疗、保险、婚姻、投资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绿色、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禁止滥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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