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转化故意伤害罪可以吗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好问题!现实社会常有!
同样是打人,以造成一个人轻伤为例,寻衅滋事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重自见,区别很大!
该问题规范的表述可以是公安立案时是“寻衅滋事”,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是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阶段,涉嫌罪名“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这个问题,好有一比。比如问一个人这道菜味道如何?他还没吃,如何知道?!
所以说,“寻衅滋事”能否改变为“故意伤害”,关键是看案件事实!而不仅仅是看你检察院是否有人。
当然,有了也不是坏事,虽依法办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人可以很好地依法沟通案件事实,这个大家都懂。
一、首先,公诉案件,公安立案时的涉嫌罪名,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改变。
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检察院改变公安立案罪名的法律授权: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依法可改。
当然,最终的罪名,依法还得以法院的判决为准,这是后话,在此不表。
二、“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还是可以改,这是程序问题!
实际上能不能改,这是实体问题!也就是案件事实问题!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表述不同,内容当然不同。冠冕堂皇的专业术语不接地气,我们尽量通俗说明:故意伤害是“谁惹我我打谁”,寻衅滋事是“看不顺眼就开打”。
以打人为例,“故意伤害”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被打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往往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殴打伤害无辜,恣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一言以蔽之,简单点说,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就是“耍流氓”。
所以说,无缘无故无根无据地要把“耍流氓”的行为变成故意伤害,开个玩笑,有点“耍流氓”。
可能性不大,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都是严格依照《刑法》有关条款来认定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认定所涉嫌罪名,同时需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审核,如非复杂疑难案件,在定性上一般不会出现偏差。所以说改变的可能性不大!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公安机关)定罪的是寻衅滋事(罪),现在到(人民)检察院了,把(将)寻衅滋事(罪)改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大吗?
我以为变更“案由”是有可能性的。
本案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而予以侦查预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性,故将案由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时或有可以再一次变更案由。
“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我以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殴打了被害人,被害人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需变更案由,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较之“寻衅滋事罪“刑罚更加严厉!假若只追究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刑罚太轻,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不相符合。
案由的“变更”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案件审查深入而逐渐变化来确定,亦属于常规操作。
有可能。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案件的定性,不是最终的定性。公安机关定性的时候,在立案侦查的时候,是根据案件的初查情况,决定以涉嫌某某犯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以后,根据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决定以涉嫌某某犯罪移动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案后,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涉嫌的罪名。
寻衅滋事过程中可能涉及伤害他人。如果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等主观故意,可以变更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
当然最终的定罪以法院为准。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改为故意伤害罪,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时候,因为立案阶段的证据要求很低,只要有嫌疑人或者有犯罪事实,就可以以人立案或者以事立案。等到进一步侦查后,认为该案性质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以另一个罪名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所以,公安机关自己可以根据案件的变化,调整罪名。
因为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从属于执法机关的层面,而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可以对法律的适用作出调整和规范,可见检察机关似乎比公安机关更专业一些。另外,根据职能定位,检察机关还有法律监督职能,就是可以对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出现错误时,检察机关会根据事实及证据情况,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作出调整,也可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作出调整。
再看一下寻衅滋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区别。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相对寻衅滋事犯罪来说,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就是必须要有轻伤二级以上的伤害结果,同时具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寻衅滋事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不一定需要有损害结果,只要行为达到了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就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寻衅滋事犯罪更像兜底的罪名,而故意伤害罪属于更加专门的犯罪。
所以,公安机关一开始以寻衅滋事犯罪来立案侦查的,但如果嫌疑人的因为有伤害结果的话,就是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将罪名调整为故意伤害罪,并以该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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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定罪是什么,并不影响后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罪名的更改。
一切的依据就是证据卷宗!
一般而言,检察院更改案件定性的情况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
原因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初查时间有限,只要怀疑存在犯罪行为,就可以提请批捕;而审查批捕同样就七天,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就会批准公安机关逮捕,这个时候,由于证据等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材料并不完善,所以定罪的罪名只是依照现有证据认定的。
而批准逮捕以后,留给公安机关的时间就相对宽裕的很多,可以侦查、发现和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
再次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看到的就是成型的案件脉络,各种证据材料齐备。那么,案件性质和触犯罪名就可能会进行更改。
而最终以什么罪名起诉,是以主办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准!
这也不是最后的罪名,非经法院宣判,都还是嫌疑人身份,法院在宣判是也可以进行罪名的更改,一切以原审法官判决为准。
当然了,法院更改检察官公诉罪名的情况,非常非常少见!两家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大体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太可能出现认识偏差!一般这种情况都出现在有争议案件中,比如:网上流传很广的个别“正当防卫”案件!
相对于法院和检察官,公安局的法律专业素养就要差了很多,本身他们也不是干这个事的人,只要发现犯罪,虽然可以大致判断是什么罪名,但很多时候也会出现偏差。
所以,检察院更改公安提请罪名的情况,不少见。
至于问题中,提到可能性大不大,这个完全由个案决定,根本没办法直截了当回答。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可以同时,存在么?
关键是看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还是还是单独的数个行为按你举的例子来说甲持棍棒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是一开始寻衅滋事,本来没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在寻衅滋事的行为结束后,又临时起意产生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那就应当认定为两个行为,数罪并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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