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绝招:被执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产调查!
- 债权人能否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财产?
-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
- 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可否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公司财产?
-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
债权人能否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财产?
这个问题的提问不是很严格,试解答如下:
如果债权人对应的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欠债,公司是债务人,则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其它任何个人财产。
如果债权人对应的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即债务和公司没有关系,只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则理论上完全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投资的财产。
但问题是法定代表人在本公司或投资其它公司的财产多以股权的形式表示。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股权,但不能执行具体的资产。这是公司法人财产独立的要求。
对有限公司股东个人股份(出资额)的执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牵扯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问题,尤其这种非上市公司,评价的标准、结果极易引起三方的争议,因此,实务中执行股权一直都是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对其法定代表人所产生的法律影响:
1、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有影响。
2、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
3、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被执行人由公司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个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可否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即法律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判决书仅判决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在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只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无法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怎样做能够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呢?
另案起诉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能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相区分的话,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取得胜诉判决
依据胜诉判决对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公司财产?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根据本人经营过几个企业,经历过很多法院起诉,我从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1、首先如果出现法定代表人是被执行人,说明这个公司大股东和法人是一个人,否则不会出现法人是被成为执行人,股东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一般都是刑事上的责任,民事上的责任只能以股东名义出现,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而法院执行的是财产,不是个人。
2、当公司出现债权债务的时候,是由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院要执行的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未完成投资部分的实缴制来偿还公司的债权债务。
3、如果是法人是被执行人,只能说明法人即使公司法人,又是公司的股东,他变成执行人,首先是他股东的身份是执行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法院执行的过程中,第一个是执行公司的财产,第二个公司为完成实缴制投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下:我们了解下法人在法律上的司法解释: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人需要用公司的资产执行法院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以清楚的解答本道题。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会被限制以下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规定,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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