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制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法律观点 2025-09-2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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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2. 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吗?求解?
  3. 业委会主任私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会有效吗?

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和总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和总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吗?求解?

您好!

一、分公司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只在公司划拨给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所以仍然是或者总归是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视为公司的民事行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业委会主任私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会有效吗?

首先说,业委会主任私自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现在不应该叫物管合同了,应该叫物业服务合同。

在一个小区的正常运转阶段,签订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物业服务合同。

下面说下这两种合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外建设单位在在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另在交房入伙的时候,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会重新再次确签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也可以说明合同期限为至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与新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这也就说明了现在为什么好多房地产都会成立自己的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合同,指的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选定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上面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主任没有权力私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也不行。此类物业服务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犯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个业主包括了业委会的人员。

不要说业委主任,就是业委会成员集体都不敢私自和物业公司签定合同,属违规行为。

业委会成员人数为何只能是单数,就是个少数服从多数的考量。

而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合同必须证求大多数业主意见,再由业委会成员集体签字才有法律合同效应,否则违规。

业委会成立后,应该召开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以如何方式:1.和现在的物业签订服务合同,2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物业签订服务合同。这些都必须报街道办批核后才能召开通过的。

业委会取得授权后,按照公章保管使用规定,签订合同要使用业委会公章,需要取得超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盖章,否则行为无效。所以说应该不存在业委会主任私自和物业签订服务合同,否则即使签订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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