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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纠纷,依民法如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025-01-20 10:36:59 0人已围观

地役权合同纠纷,依民法如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民法典对地役权作了哪些规定

同时,供役地所有权人必须遵守合约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规定于民法典中,旨在确保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即视为地役权设立,若双方同意,可申请地役权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对善意第三人不具约束力。

我国目前对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为,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利用供役地的权利,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基于地役权的请求权,处所和方法的变更权,地役权人有下列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维护所建设施的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的义务,【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7条,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在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以便在不损害供役地效用的情况下,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注意维护,以免损坏供役地,因行使地役权而改变供役地,损害的,应当事后及时恢复原状,补偿损害。

法律主观,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利用供役地的权利,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实施的权利,地役权终止后取回设施的权利,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闫瑾律师解地役权是附属在不动产上的一种权利,指按照合同约定,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他人为供役地权利人,自己为地役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