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低价卖出商品,依民法责任如何划分?
行纪合同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怎么规定的
行纪合同当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是游行记人自行承担的,如果双方有在合同中约定费用如何支付那么这种情况下除外,但是如果双方并没有在行纪合同当中约定费用问题,或者是约定不清晰的情况下,那么费用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行纪合同中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如果存在法定的行纪人违约等情形的是要由行纪人承担的,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行纪合同的费用由谁承担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当然了,如果说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之下,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如果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关的费用的话,是不受到法律的支持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的话,没有约定就是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强行规定行纪合同的费用跟报酬,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期间的费用通常是经纪人自行承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至于委托人应该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这也是委托人跟行纪人自行约定的。
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后委托人不付钱怎么办
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了行纪业务之后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经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行纪合同当中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行纪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如果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不仅享有留置权,还可以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在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第四百二十二条表明,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并以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