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法律分析,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善意第三人所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抵押虽经登记,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是针对动产抵押来说的,具体意思如下,在抵押权存续期间。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主要涉及到已经取得动产实际占有权的买受人或承租人,且在取得动产时并不知道或应当知道动产已被抵押,至于查封、扣押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则是在特定法律背景下对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特殊规定,并未以善意为前提条件。
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动产的善意买受人,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债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仅是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反面解释就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可以对抗恶意买受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 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所以即使是恶意买受人,也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只是抵押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只签订了合同未进行登记可以对抗善意地三人吗 不可以。
法律分析,第三人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上一篇:债权债务混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吗?
- 下一篇:商标被恶意抢注后,原权利人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