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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人以悬赏广告内容有误为由拒付报酬,合理吗?

2025-01-12 12:17:17 0人已围观

悬赏人以悬赏广告内容有误为由拒付报酬,合理吗?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应当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刊登,载明悬赏的物品、人员、金额和联系方式,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的方式悬赏寻找失物、人员等事物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由悬赏人向报酬人支付报酬的一种行为。

法律主观,在一般情形下,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声明内容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法律分析,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中关于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是,悬赏人在悬赏广告中表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话,只要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没有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悬赏广告不能称之为合同。

律师解在悬赏广告当中,如果行为完成了指定行为的话,那么行为人有权要求广告人进行支付报酬,同时由于悬赏广告的行为人的不特定性,可能会存在需要对多数的行为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是,悬赏人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属于悬赏广告,只要完成悬赏广告当中规定的特定行为,就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如果恶意履行悬赏广告,悬赏人可以要求其退回悬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