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审查起诉等审查批捕有区别吗

法律百科 2025-07-21 3
等审查起诉等审查批捕有区别吗解析:
  1.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院批捕后,为何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你好,这主要是由于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标准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不同导致的,属于正常现象。

审查逮捕阶段,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满足逮捕的其他条件,就可以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部查清,并且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可以起诉。

举例来说,某个人涉嫌多种犯罪,只要证明其中一种犯罪,就可以逮捕,但是要起诉的话,需要查清全部犯罪(查清是否存在犯罪、查清每种犯罪的细节)才行。

又比如,某个人实施了二十次盗窃,只要证实其中的一部分盗窃构成犯罪,就可以逮捕,但是如果要起诉,必须把所有盗窃的内容全部弄清楚。

另外,由于审查逮捕阶段时间很紧,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未必完善,在逮捕之后继续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出现疑点(比如有人翻供了,出现了证实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等等),为了排除疑点,查清全案事实,检察院是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的。

一般批捕时检察官就会给公安列一份进一步侦查的清单,那为什么还要在审查时再退查,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批捕时要求进行调查的证据没有获得,要求公安进一步调查;

2、审查起诉时发现还有其他证据需要调取或者其他案件事实需要调查;

3、审查起诉时发现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可能不予起诉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