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诉讼标的确定标准是怎样的[二审诉讼怎么写]
三大诉讼二审审理范围?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范围
(一)法律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二)民事诉讼范围的历史
1、外国民诉法关于上诉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和原审裁判范围的限制。即上诉审法院既审理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同时全面审理原审判决、裁定
2、确定的事实是否有真实根据。这样规定的国家主要有苏联,保加利亚等。如苏俄《民事诉讼法典》
第294条规定:“法院不受上诉状或抗诉书中所提理由的限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上诉审范围的规定也参照了苏俄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另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仅限于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较多。
3、如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仅限于对下级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案件的事实部分是以地区法院作为终审,上诉法院一般不予审理。这种二审只作法律审而不作事实审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审判决
民事二审增加诉讼标的数额可以吗?
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就不会审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审理,二审才能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诉讼请求能否超过一审请求?
不可以。因为二审程序是针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通过上诉而提起的,超过一审的诉求是不可能提起二审程序。
二审主要审理一审的判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等进行审查。超越一审的诉求,不在二审审理的范围。所以不可以。
二审上诉请求不可以超过一审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只会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一审法院判决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不会对上诉人提出超过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且作出判决。
一审中诉讼主体错误,二审怎么处理?
对于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发现主体错误的时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官先行使释明权,法官释明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则属于原告滥用诉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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