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威胁要强制拆迁我的房屋,我应该怎么办
遇到强制拆迁应该怎么办?
其实现在都不存在所谓的“强拆”。只是个人意愿与拆迁政策未达成一致而已。拆迁一直都有赔付标准,但肯定会因为个人的据理力争后超过实际赔付。但都要有个度,在这个度内谈,都可以,但是超过了度,就是胡乱要价了,我以前拆迁过一户养猪户,本来后面的猪圈就是违建了,谈的价格已经是政策内的最高价格了,但户主从小母猪变成年母猪,母猪又生小猪,小猪里面又有母猪,母猪又生小猪。。。。。提出要陪900多万,还说打个8折,给个700万就拆。。。。。后期就谈蹦了。就没拆他的,但要求他限时把违章建筑拆了,办齐养猪所有证件。我觉得拆迁要谈,但一定要有个度,人的心理都是越多越好,但都有个“行情”在,尽量不要谈蹦了,对自己没啥子好处。个人建议,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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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拆迁前政府部门会对拆迁进行一个公告通知,在拆迁工程实施前会挨家挨户对于拆迁赔偿方面进行一个协商。但很多时候往往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对于赔偿金额存在着争议,因此有的人就会成为钉子户。可能采用强制拆迁的方式来进行,那么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一、强制拆迁如何维权如果您遭遇到强制拆迁,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维权方式。
1、行政复议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2、行政诉讼即“打官司”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二、强制拆迁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市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征收手续齐全,向法院申请并通过的强拆是合法的。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既然是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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