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同举证怎么举证
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如何确认?
工程量的举证责任确认:
1、 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依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应当注意的是:
单方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轻易确认其法律效力,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此鉴定结果,因此,为了节省时间和维权费用,如果在起诉前双方仍未能就工程价款额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向法院起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吗?
1、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有这样的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产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和接受该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明确举证责任一方的情形,则不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无法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己方观点或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上,对于明确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当一般原则不能适用明确举证责任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2、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主张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举不出有效证据,或者不足以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
民事原告举证材料范本?
关于这个问题,尊敬的用户,以下是一份民事原告举证材料范本,仅供参考:
民事原告举证材料清单
一、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形式 证据来源
1 合同书书面证据 原告收集
2 转账记录电子证据 银行提供
3 监控视频录像证据 监控录像
4 证人证言口头证据 原告提供
5 账单书面证据 原告收集
6 现场勘查记录书面证据 原告提供
7 其他材料(如短信、邮件等) 电子证据 原告收集
二、证据详细说明
1. 合同书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附件一),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所生产的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2. 转账记录
原告提供了向被告转账的银行记录,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有欠款未付。
3. 监控视频录像
原告提供了位于交易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愿,并且被告已经收到原告提供的商品。
4. 证人证言
原告提供了证人张先生和李女士的证言,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提供的商品,并承认欠款未付。
5. 账单
原告提供了向被告发出的账单,明细列出了被告应当支付的货款和欠款金额。
6. 现场勘查记录
原告提供了交易现场的现场勘查记录,记录了交易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姓名、交易过程等情况。
7. 其他材料
原告还提供了与被告的交流记录,包括短信、邮件等,证明双方已经就货款支付问题进行过多次联系和沟通。
以上是本次民事原告举证材料清单,证据充分、可信、有力,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和事实。
关于这个问题,尊敬的用户,以下是民事原告举证材料的范本:
一、证据目录
1. 证据一:原告提供的合同书
2. 证据二: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
3. 证据三:原告提供的通讯记录
二、证据一:原告提供的合同书
1. 合同书原件
2. 印章复印件
3. 合同签订日期证明
4. 证人证言(如果有)
三、证据二: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
1. 支付凭证原件
2. 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3. 证人证言(如果有)
四、证据三:原告提供的通讯记录
1. 通讯记录原件
2. 证人证言(如果有)
以上为民事原告举证材料的范本,具体证据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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