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们的财产他父母有份分配吗
- 父母的钱都存在我的卡上,离婚的话算是共同财产吗?
- 房子在男方父母名下,双方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分得房子吗?
- 父母离婚后,我个人名下的财产会不会给分配?
- 一对夫妻,丈夫赚的钱都在他的父母名下,那么假如他们离婚的话,是不?
父母的钱都存在我的卡上,离婚的话算是共同财产吗?
原则上按照法律规定,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所占总房产比例的增值价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还贷的款项来源如果有其他情况,是情况而定。
如果一直都是父母还贷,你什么都不做,即便是你父母每月打钱到还贷账户,也没办法认定婚后父母给钱还贷是一种什么性质。父母给钱有几种性质认定的可能:第一,赠与给你个人;第二赠与给你们夫妻双方;第三,借贷(个人债务);第四,借贷(夫妻共同债务)。
在第一、三种情况下,房屋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情况需要到时候有证据证明父母的赠与是对你个人的赠与;第三种情况需要父母与你之间有借贷的证据。但是这两种情况下,实务中因为存在利害关系,建议签订四方协议,即父母与你们夫妻双方对此都认可,否则容易出现争议。第二、四种情况下,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你父母在你婚后给你的卡上打钱的情况,没有特别约定视为你婚内获得的赠与财产,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到时候主张该部分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此款项占房屋的份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们害怕出现纠纷,还贷金额也比较高,建议婚前或者婚后与你配偶一方沟通好,丑话说在前面,事后也没那么多麻烦,最好不要什么都不所,让别人以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又希望最后法律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的解决途径要么就是夫妻双方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约定,要么就是像我说的签订上述四方协议。另外,如果婚后所剩贷款不多,也确实自己有能力偿还,给父母减轻点压力,自己还未尝不可。至于还款部分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如果你的钱不用于还贷款,也一样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太斤斤计较。总不能为了点还贷的钱,婚都不敢结了吧。
房子在男方父母名下,双方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分得房子吗?
对于这个问题,你题目当中已经说了,房子是在男方父母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来进行认定的,也就是说,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会默认房屋的产权就归谁?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个房屋应该是属于男方父母的,跟你们夫妻双方是没有关系的,所以离婚的时候你们双方都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但是因为你题目当中没有说其他的细节,所以我不清楚这个房屋是不是还另有隐情。
假如房屋是你们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所购买的,只是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登记在了父母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保留相关的证据,也可以争取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为你们夫妻双方所有。
或者如果父母能够认可这个房屋,实际是你夫妻双方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
如果父母不认可,你们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者也不存在这种特殊情况,那么房屋就是属于父母的,你们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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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权利分得房子。
题主提到一个关键信息:房子在男方父母名下。从产权上,这套房子可以认定为属于男方父母,不作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但是有个重要信息题主未表述:这套房子是怎么来的。有两种特殊情况,女方存在追讨自己利益的可能。
夫妻出资,给男方父母买的房子
也就是说,这套房的购房款实际出资人是夫妻二人(至少出资人包含的女方)。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借名买房”的情况。
如果是借款,最重要的是要有书面形式的“借条”和出资记录。那么,这笔借款就相当于男方父母欠夫妻二人的债,男女双方均作为债权人,各自有一半儿的债权。
女方有权利追讨债务(当然,与离婚与否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能够追讨的,是“钱”而不是“房”。
房子是贷款房,夫妻二人偿还贷款
正常情况下,应当是男方父母作为贷款人,男女夫妻二人将钱打给男方父母还贷。
在实际判定中,可以将这部分贷款视作债权,在有明确转账记录情况下,面临离婚,女方依然可以主张分得婚内帮助男方父母偿贷的一半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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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我个人名下的财产会不会给分配?
正常情况下,是不会的,
但是这些房产是你自己的还是一方父母赠与的?
比如买房子的钱是你自己的还是其中一方父母转给你的?
如果他们不要求分配的话,
是不用的,还是你自己的,跟他们离婚分财产不相干。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父母有证据证明你的房产是属于其中一方或者由其中一方购买的,
也可能法律会重新分配。
总之,一个原则,
如果全部是你个人所得,那就 一点不必担心,
假如是一方父母赠与并且有证据证明,那是有可能要重新分配的。
一对夫妻,丈夫赚的钱都在他的父母名下,那么假如他们离婚的话,是不?
由于双方离婚时,财产都登记在一方的父母的名下,那么该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能平均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该财产是由双方出资购买的,那么出资部分应该按照债务关系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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