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

法律百科 2025-08-13 9
其实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一定判离吗?
  2. 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一定判离吗?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因双方住所地变更而发生变化,如果只是为了判离那么跟向不同法院起诉没关系,就算换了法院起诉,还是同样的流程啊,调解,如果法院判定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是会判不能离婚。这样就不如在一寂6个月后找新事实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会判离的,如果没有新事实,新理由起诉不被受理。

关于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民事案件管辖法定,要看你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同时离婚案件又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的。

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首先是离婚诉讼的,一般有下面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写好起诉状,准备好证据,将诉状及副本和证据提交到法院;

2.人民法院对提交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3.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予立案,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要返还相关资料,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辩护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人,并通知被告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法院作出书面答辩状;

2.被告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3.如果被告人没有在期限内作出答辩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案件做全面的审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的话在审理前应当调解,无法调解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必须到庭的,如果确实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必须书面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意见书。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具体决定。

离婚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时间为收到判决书开始的十五天内。

离婚诉讼需要的材料

申请离婚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要求确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簿;

(3)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登记证、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文章分享结束,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