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劳动合同怎么填写
电子劳动合同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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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些企业是当月20号发上个月工资,属违法吗,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赔偿吗?
我家那位公司每个月八号发上月工资,碰到周末是八号的话就六号发,十一放假期间都是放假前一天就发,从不拖后一天,不过一年四季的季度奖却不准时,第一季度一般是五月发,第二季度八九月发,第三季度一般十一月发,第四季度一月底发放。
是不是违法,我们要以法律作为标准,那么当月20日发上月工资究竟是不是违法?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述规定
1、工资支付制度(包括支付工资的周期、支付日)等可由单位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方式进行约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以工资支付最常见的按月支付为例,在深州市,如果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自然月,则工资支付不得晚于次月的7号(《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因故不能支付的,可延长至次月12日前支付,如系生产经营困难,在征求工会或劳动者同意后,可延长至词语22日前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结论
在深圳市,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生产经营困难,又征得工会或劳动者书面同意后,本月工资最晚可于次月22日前发放。
因此, 如果你提问的单位次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则是合法的;否则不合法,不合法则劳动者可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回答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请勿以此回答作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具体可咨询深圳市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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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伤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工资支付在国家层面上只要是按月支付就可以了,但是深圳有特区当地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违反当地规定,
二、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单位末按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要求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
三、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50%-100%的赔偿金。
这个问题还好意思提出来吗?工资发放日期一般是入职前或入职时都会明确告知的。觉得不合适,就不要入职。当时没有异议入职了,现在想赔偿?真是搞笑。
因为,据我了解,大企业,稍微大一点的企业或经营很良好的企业,基本发工资都是很准时的,多半在次月10日以前,最晚不超过15日。
一般次月15日以后发工资的,多半都是微小企业或者经营情况不是太好的企业。这种企业多半都是创业期、发展期,说句不好听的,企业自己都还在谋生存呢,仅仅因为发工资日期稍微延迟,你就想从他身上要赔偿?
我只能说,哪个企业招了你,真是倒了8辈子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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