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8-20 4
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行政执法办案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2. 非法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材料。

非法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